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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学圆梦
合同未成立“履约保证金”退回
发布时间:2015/8/13 11:19:48

  甲公司原系乙公司的区域代理商,双方代理合同到期后,因甲公司未完成原定业绩,乙公司拟不再与其续签合同。甲公司一再向乙公司表示续签诚意,乙公司最终同意续签合同,但前提是甲公司需向乙公司交纳60万元保证金,如甲公司下订单,则在60万元中扣除相应订单款项,甲公司同意乙公司所述方案。后甲公司仅在约定期限内向乙公司支付了10万元,乙公司遂向甲公司书面通知取消双方协议,但未退还甲公司交付的10万元。

  甲公司起诉要求乙公司退还其已经支付的10万元,乙公司认为该款项属于履约保证金,甲公司未在约定期限交纳足额款项违反双方约定,乙公司有权不予退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其一,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的续约合同并未成立。乙公司提出的是附有条件的要约,虽甲公司作出了同意续约的意思表示,但未在约定期限内交纳足额款项,则乙公司所附条件并未成就,双方续约的合同并未最终成立。其二,乙公司已收取的10万元应当退回。因为,双方未对合同未成立的情况下已交纳款项如何处理进行约定,亦未对该款项的性质进行明确约定,双方约定的“保证金”及乙公司主张的“履约保证金”均非担保法的法定范畴。在此情况下,乙公司继续持有甲公司交纳的10万元缺乏法律依据。

  法官提示

  1.附条件的要约不同于普通要约。即使对方做出同意的意思表示,亦不发生合同成立的法律后果,需待所附条件满足和对方同意方可成立。2.交纳款项应使用法定概念,在未使用法定概念的情况下,应尽量以书面形式明确款项性质及法律后果。担保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定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国妇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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