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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残扶弱
二人开店一人欲撤个体商户不能转让
发布时间:2015/8/13 11:30:39

  小王和老李本是忘年交,两人合伙经营一家汽车美容店。无奈竞争压力太大,汽车美容店只能勉强维持生存。时间长了,小王就希望将店盘出去,老李知道后则决定一个人盘下这家店,继续经营,于是双方签订了《转让协议》。不过,对于商店的转让价格双方产生了争议,老李认为整个店价值20万元,自己有一半的股份,只要给小王10万元就可以了,但小王认为《转让协议》中认定整个店的价值是40万元,老李有一半股份,所以老李需给自己20万元。

  就这样,双方开始僵持,老李不支付小王转让费,也不接手商店。无奈之下,小王将老李告上法院,要求老李支付转让费20万元。老李则以个体工商户不能转让为由反诉小王,要求解除《转让协议》,返还定金1万元。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老李和小王签订的《转让协议》因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而解除,小王需返还老李定金1万元。

  对于该案的判决,法官庭后解释称,根据国务院《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由此可见,《个体工商户条例》明确规定,个体户变更经营者不能通过整体转让的方式实现,新旧经营者的转换只能通过“注销再新设”的方式实现。因此,小王与老李虽然签订了《转让协议》,但在履行过程中,出现了协议目的无法实现的事由,应依法予以解除。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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