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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广告被曝瞄上微信 警惕社交媒体营销烟草
发布时间:2015/7/16 19:05:39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发布时间:2015-07-16 07:34:40

  

      法制日报北京7月15日讯 记者王开广 记者从今天在京召开的“新广告法在实施中决不能倒退”信息交流会上获悉,目前国内各主要烟草商及相关主体均已在微信上全面开展烟草广告、促销与赞助活动。虽然户外烟草广告明显减少,但室内尤其是终端销售点仍是烟草广告重灾区。对此,专家呼吁警惕社交媒体与销售终端成为烟草业新的营销渠道,应禁止烟草终端零售点广告与促销。

  复旦大学健康传播研究所郑频频教授告诉《法制日报》记者,随着媒体技术的不断发展,大众传播媒介涵盖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大。在当下的新媒体环境中,出现了具有大众传播功能和人际传播功能的社交媒体,特别是“公众号”,如果用于烟草广告营销,其危害不言而喻。

  有研究表明,在我国,45.2%的烟草零售终端有烟草广告,这已经成为烟草业营销的重要渠道,也成为我国遏制烟草流行的重要障碍。

  郑频频指出,在实施广告法中,鉴于社交媒体和烟草零售终端已经成为烟草广告营销的重要渠道,所以必须禁止在包括社交媒体在内的所有大众传播媒介、烟草零售终端等渠道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她认为,只有这样,才能使新广告法中禁止所有烟草广告的内容落到实处。

  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医师李金奎列举了近年来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过的违法烟草广告案例,其中有互联网上的烟草门户网站、烟草企业与网民互动的烟草社区论坛等。他认为,这些案例表明,在新广告法实施前,这类烟草广告促销活动,都已被工商部门认定为违法烟草广告。

  在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湛中乐看来,宪法原则是广告法的立法基础。新广告法中关于禁止所有烟草广告的内容,体现了广大人民的意志和要求,确认和保障人民的利益,完全符合宪法“保护人民健康”的精神。在实施中既不能缩小公众利益,也不能扩大行政权利。

  如何界定广告法中“公共场所”的定义?北京义派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振宇律师告诉记者,对法律的解释应当符合立法本意,就烟草广告范畴而言,凡是能够被不可区分的人群感知到广告信息的场所就是公共场所,这种界定方式要突破产权和物理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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